2005年4月11日,星期一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六版: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精神赡养
是否可以诉请

  余姚陈先生问:
  我是一位70多岁的老人,妻子早年病逝,子女也因家庭琐事,长期不相来往。看到其他老人家庭团聚,子孙满堂,使我倍感孤单。我想问在这种情况下,我可否诉请法院要求子女每月探望一次?
  本报作答:陈先生提出子女每月探望自己一次的请求,现法无据可寻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》第11条的规定,实质上也是为发扬社会公德,鼓励子女对老人进行精神赡养的倡导,而非强制性法律规范。况且陈先生与子女因家庭琐事情绪对立,法院要判决已成年的子女探望你,非但不能促进你与子女的交流,反而会使矛盾激化,实践中也缺乏可操作性。